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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8-31 9:59:27 浏览人数:10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韶关市城乡规划协会。英文名称为ShaoGuan Associ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缩写为“SGAUR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市从事城市规划管理、设计、测绘、科研、开发的单位以及城市规划相关部门,城市规划工作者和城市规划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公益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广大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行业管理和行业的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和推动学术交流,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调动城市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韶关市(邮编:512000,电话:0751-8963334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传播行业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规划行业在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全行业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3、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重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咨询活动。

4、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5、组织开展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6、组织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活动。

7、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举办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8、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9、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个人会员必须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相当工作经验,或具有一定影响;

4、积极支持本团体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外使用本团体会员的名义权;

3、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取得本团体的学术书刊和资料;

5、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个人会员须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两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各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按分配名额经单位和本团体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会员代表通讯选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可连选连任,每届应改选理事不少于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情况特殊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

根据行业发展和活动的需要,本团体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应在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实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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