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规划要闻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划公示   |  办事窗口   |  公众参与   |  党建工作   |  规划园地   |  规划论坛   |  网上展厅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办事窗口 > 办事项目 > 用地规划类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作者:韶关市规划局总工室 发布时间:2008-12-28 19:51:27 浏览数:2052

 

一、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

  2、科室承办;

  3、领导审批;

  4、窗口发证。

 

二、申报材料

(一)政府储备用地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必备材料中符合申报要求的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市国土资源局公函;
4、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
5、标注储备用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原土地权属证明及收购储备批文等相关资料;
6、属土地储备计划之外的土地储备,提供市政府有关决定﹑批文或其他批准文件;
7、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8、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政府出让土地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必备材料中符合申报要求的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市国土资源局公函;
4、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
5、标注出让土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原土地权属证明及收购出让批文等相关资料;
6、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7、其它需注明的情况。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必备材料中符合申报要求的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
3、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5、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6、项目立项批准相关文件;
7、根据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提交用地预审意见;
8、根据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审批意见;
9、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10、申请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标注用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1:500~1:1000)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11、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可能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或城市重要公共设施﹑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等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提交城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12、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土地依法转让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必备材料中符合申报要求的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
3、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4、载明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依法办理转让的相关资料、批准文件,地块需特别注明的情况和事项等资料;
5、转让双方其它相关协议、要求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6、受让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7、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五)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应提交必备材料中符合申报要求的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
4、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5、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有效执行文件;
6、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六)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仍属划拨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按既有用地性质和功能,可以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必备材料中符合申报要求的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
3、建设用地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4、项目立项批准相关文件;
5、根据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审批意见;
6、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7、国土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材料;
8、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9、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属招拍挂用地的,一律不再受理补办。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凡申请要求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申请改变用地性质有关规定办理。
(七)农村住宅安置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必备材料中符合申报要求的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
3、国土部门获准征地的的有关批文、经核准征用土地的数量、动迁村民户数和需留置经济发展用地、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数量的证明函、以及国土部门与村集体的征地协议及征地范围地形图(1:500-1:2000)等相关资料;
4、拆迁部门核准的征地范围内需搬迁村民户数及核准文件(除去不合安置规定的拆迁户);
5、安置部门与被征地村集体协商好的经济发展用地、村民安置用地选址方案(通常三个以上,选址方案应在规划拟选用地范围内),附拟选址位置范围地形图(1:500-1:1000)及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
6、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地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证明(由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安置方案的不需此项);
7、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8、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注:1.需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2. 需经市规划委员会及局技术审核会评审的项目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韶关市园前西路10号 邮编:512000 联系电话:0751-8963334
版权所有@2007 粤ICP备08017392号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联系信箱:sgghj@sgg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