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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作者:韶关市规划局总工室 发布时间:2008-12-28 19:50:34 浏览数:2103

 

一、 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

2、科室承办;

3、领导审批;

4、窗口发证。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选址意见初审(预审)申请书1份;
  3﹑填报的《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份数按审批部门的要求);
  4﹑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各1份(相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等批准文件,属划拨用地的提交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5﹑项目涉及其它行业管理要求的需提交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份(如环保、水利、交通、卫生防疫、消防、文物、风景区、军事部门及其它特殊行业等);
  6﹑拟建项目拟选地点的规划依据,包括项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各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1份(针对项目不在市规划区的);
  7﹑属需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应连同《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及符合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一并报送;
  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需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
  9﹑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部门意见(对需进行环评的项目);
  10﹑拟选址位置最新测绘地形图(1:500~1:2000,属线位走廊的比例可按1:5000~1:1万),附对周边环境、设施、规划要求等情况的必要说明;
  11﹑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注:1.需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2. 需经市规划委员会及局技术审核会评审的项目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核原件,并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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